客戶不付工程尾款怎麼辦?工程承攬報酬怎麼請求?消滅時效與情事變更原則完整解析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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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9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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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實務上,裝修工程或建築承攬案件常見糾紛之一,就是 工程尾款或追加款項能否請求、以及何時會因「消滅時效」而失去權利。
本篇文章將透過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30 號民事判決,來說明承攬人(施工廠商)與定作人(業主)在報酬請求上的法律重點。
案件背景
業主將一項工程發包給承攬廠商,雙方簽訂合約。工程完工後,承攬人因故多年未請款,後續才提出請求尾款與追加工程款。業主則主張,承攬人的請求已經超過民法規定的 2 年短期消滅時效,拒絕支付。
爭點主要有兩個:
承攬人報酬請求權,應適用 2 年短期時效,還是 15 年一般時效?
若因業主因素導致工期延宕、成本增加,承攬人是否能以「情事變更原則」主張增加給付?
工程尾款糾紛的法院見解
1. 關於消滅時效
最高法院見解:
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「技師、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,2 年不行使而消滅」。也就是說,承攬人的報酬與墊款請求權都屬於短期消滅時效,必須在 2 年內行使。
本案結論:
承攬人在工程完工多年後才起訴,已經超過 2 年,請求權自然消滅。業主的時效抗辯成立,拒絕給付有法律依據。
2.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
承攬人主張:業主遲延提供工地、頻繁變更設計,導致成本增加,屬「情事變更」,可請求加價。
最高法院見解:
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,是契約成立後,發生 雙方都無法預見、且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 的變動,導致依原契約履行顯失公平。
但若是因一方可歸責事由所致,就不能援引情事變更原則,而應依「債務不履行」相關規定主張。
本案結論:
承攬人將「業主可歸責」的情況當作情事變更,法律依據錯誤,因此請求無理由。
工程尾款糾紛判決啟示
對承攬人(廠商)的提醒
把握時效:
工程完工後務必盡快請款或發函催告,以免超過 2 年時效導致債權消滅。
正確主張法律依據:
若因業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成本增加,應依民法「債務不履行」相關條文(如第227條、第231條),主張損害賠償或利息,而不是情事變更原則。
對定作人(業主)的提醒
可以善用時效抗辯來避免不必要的支付,但若自身確有延誤、停工等可歸責行為,仍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此判決再次強調:
工程承攬報酬與墊款,適用 2 年短期消滅時效。
情事變更原則僅適用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突發情況,若是因一方的行為造成,則必須透過債務不履行規範主張。
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小提醒
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,不論您是工程承攬廠商想請求報酬,或是業主面臨承攬人追討款項,正確掌握時效與法律依據,是勝訴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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