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律師說法】工程款拖欠風暴下,誰該負責?——談「契約相對性」的法律真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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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0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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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解析工程款拖欠 !!
在工程界,最常聽到的抱怨之一就是:「業主還沒給我錢,我怎麼可能先付給下包?」
這句話幾乎是許多承包商的日常寫照。現實的確殘酷:一筆上游工程款延遲,就足以讓整條金流鍊崩潰,從大包、中包到小包都陷入資金斷鏈的惡性循環。
然而,法律並不以「誰先被拖累」作為判斷依據。
在法的邏輯裡,每一份契約都是一段獨立的法律關係。
換句話說,就算上游不付錢,也不能成為你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。
這正是工程法律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原則——「契約相對性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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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工程界的層層分包,其實是多層獨立契約
大型工程往往需要多方合作,例如建築結構、泥作、水電、景觀、消防等不同專業。業主通常只與主承包商簽約,而主承包商再將不同項目分別交給其他專業廠商完成。
這樣的層層發包制度確實提高了效率,卻也帶來法律風險:每一層都是新的契約,彼此獨立,並不互相牽連。
舉例來說,建商和營造廠之間有一份總工程合約;營造廠再與水電廠商簽訂分包契約。若建商未付款給營造廠,營造廠仍然有義務支付水電廠商報酬,因為兩份契約是各自成立、各自履行的關係。
營造廠不能以「上游未付款」為由延遲給付,否則就是違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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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什麼是「契約相對性」?
「契約相對性」的意思,其實可以用一句話概括:
「誰和你簽約,你就只能向誰主張權利、對誰負責。」
這句看似簡單的原則,正是法律維持商業秩序的關鍵。契約是雙方的約定,效力只限於當事人之間,不會自動延伸到第三人。
因此:
• 小包商不能跳過大包,直接向業主請款。
• 大包也不能把責任推給業主,說「業主沒給我錢,所以我不能付你。」
法律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簽下的契約負責,這是確保交易穩定與信任的根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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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生活案例:社區清潔外包也能看出這個道理
想像一個社區委託物業公司負責保全與清潔,而物業公司又將清潔部分再外包給另一家清潔廠商。
當住戶抱怨清潔不乾淨時,物業公司若回應:「這是外包公司的問題,不關我的事。」
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。
因為對社區管委會而言,契約對象是物業公司,他們付錢給物業公司,自然有權要求清潔品質達標。
物業公司是否外包給誰,那是它的內部管理問題。這樣的例子,正好說明「契約相對性」的意涵:
契約的效力只存在於簽約雙方之間,其他人不在這個範圍內。
同理,在工程世界裡,每一層承攬關係都各自獨立,你不能拿上游違約當作自己違約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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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為什麼法律不接受「上游沒付錢」的抗辯?
原因其實很清楚:契約責任是獨立存在的債務關係。下包是根據對你的信任才簽約施工,而不是根據業主是否準時付款。
當你未依約支付工程款時,法律上會認定你違約,下包可依法提起訴訟、聲請支付命令,甚至申請假扣押保全。
只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「付款須以業主撥款為前提」時,法院才可能認定付款義務延後,但這種條款在實務上往往被視為對下包極不利,一旦爭議進入訴訟,仍然可能被判無效或顯失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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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律師建議:三個時間點守護你的工程權益
(一)簽約前:檢視上游信用,寫清付款條件
別因信任就草率簽約。應調查上游廠商的付款紀錄、財務狀況,並在契約中清楚約定付款期程,例如「驗收後30日內付款」。
必要時可要求保留一定比例尾款,或採用履約保證金機制,以降低資金風險。
(二)施工中:留下紀錄,及時通知
所有往來文件、LINE對話、施工日誌、會議紀錄都要保存。若上游延遲付款或要求變更內容,應立即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正式催告履約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507條,若定作人(上游)未提供協力行為,承攬人可在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(三)爭議發生後:行動要快,別錯過時效
依《民法》第127條,工程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僅有兩年,若超過此期限,權利將無法透過法院主張。至於違約損害賠償請求,時效更短,只有一年。
因此,當工程款遭拖欠時,務必盡快尋求法律協助,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、提出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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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結語:契約是信任,更是責任
在商業現實中,金流確實會互相牽動;但在法律的世界裡,每一份契約都是獨立的。「誰簽約,誰負責」,不是形式上的規定,而是保障交易秩序的基石。
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:
如果您正面臨工程款拖欠、分包糾紛或合約履約爭議,不要等到資金斷鏈才尋求協助。
從簽約、催告到訴訟,每一步都可以有策略、也可以有底氣。
法律,能幫您在工程現場之外,搭起另一道最堅固的保護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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