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價承攬合約可以漲價嗎?營造工程缺工缺料物價調整請求權與情事變更原則完全指南
- 謙聖律師
- 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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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當前全球經濟波動劇烈的環境下,營造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。從國際原物料價格暴漲到國內嚴重缺工,許多在數年前簽署的總價承攬合約,其預算早已無法支撐現有的施工成本。
身為營造商或包商,最常面臨的法律困境就是:當合約已經約定為「總價承攬」時,難道真的只能含淚虧損完工嗎?法律上是否有任何救濟管道可以要求業主調整合約價金?
總價承攬並非不能調整的絕對鐵律
在法律實務上,雖然契約自由原則要求當事人遵守合約條款,但法律也考量到契約成立後可能發生極端且不可預見的情況。這時,「情事變更原則」就成為廠商爭取生存空間的關鍵。
根據民法第 227-2 條第一項規定: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
這條規定賦予了法院調整合約的權力。即便合約中寫明是總價承攬、甚至寫明不論物價如何波動皆不得調價,只要漲幅超過了當初簽約時「合理可預見」的範圍,法律就不容許強迫一方承擔毀滅性的損失。
如何定義不可預見與顯失公平
要主張情事變更,不能僅憑感覺。在工程法庭上,律師通常會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(CCI)」作為證據。
實務上,法院通常會觀察總指數的波動,如果漲幅超過了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的風險範圍(例如:總指數漲幅超過 5%,或是特定單項物資如鋼筋、混凝土漲幅超過 10%),這就被視為「不可預見」。
如果維持原價將導致承包商面臨破產或重大虧損,而業主卻獲得不當的利益(以過時的低價取得高品質工程),這就構成民法所說的「顯失公平」。
此時,律師的工作就是透過專業的數據分析,證明這些成本增加並非廠商管理不善,而是大環境變動導致。
法律時效的關鍵警告:兩年請求權
在工程糾紛中,時效是許多廠商最容易忽略的致命傷。工程款請求權或是因情事變更產生的增加給付請求權,根據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規定,技師、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,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這意味著,如果您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物價漲幅驚人,卻一直等到工程完工後兩、三年才想到要告業主討回差額,您的權利很可能已經因為超過時效而喪失。
實務上建議,一旦發現物價波動達到影響生存的程度,應立即委託律師發函保全權利,並開始累積相關成本憑證。
廠商在訴訟前的實務應對策略
第一,記錄並保留所有採購單據與薪資清冊。這些證據必須能對應到施工的時點與當時的市場行情。
第二,善用律師函進行協商。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前,透過專業律師撰寫法律函件,向業主說明法律上的風險與調整的必要性。
對於建商或公家機關而言,與其讓工程因為廠商周轉不靈而停工(導致更大的延期損失),不如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價金調整。
最後,謙聖工程法律團隊提醒您,情事變更的請求並非理所當然。法院會考量雙方在合約中如何分配風險。
如果您的合約中有專門針對物價調整的條款(例如:約定超過 3% 即可調價),則應優先依照合約辦理。若合約約定模糊或禁止調價,則更需要透過律師精確論證民法第 227-2 條的適用性,才能在官司中勝出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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