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“斡旋金”地雷不可不知!
- 不動產免費法律諮詢
- 2021年9月17日
- 讀畢需時 1 分鐘
已更新:2021年10月26日
買房可以說是人們的夢想之一!
但你是否曾聽過仲介說過:「如果有喜歡,可以先付斡旋金或簽要約書」然而,所謂的“斡旋金”及“要約書”又是什麼?又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?律師今天一次告訴你! 何謂「斡旋金」?
「斡旋」是指仲介為確保買賣雙方之意願及保障雙方權益,協助買賣雙方協調價格的一種方式;一般來說「斡旋」時間為3-7天,屆時仍未談成,可再協調延期(有效效期需在約定條文中確認),當雙方契約成立,便將斡旋金直接轉為訂金;當契約不成,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,且不得以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。 何謂「要約書」?
仲介除了提出斡旋金要求之外,應同時告知賣方可採取內政部所訂定的「要約書」,雖然要約書無須先支付一筆金額,但在契約效力成立時,雙方須立即簽約(或約定時間簽約),不過需注意的部分是!若在談成後反悔(即違約),賠償金約是買家出價的3%,可能是斡旋金的好幾倍!
兩者皆有法律效力,因此在選擇「斡旋金」或「要約書」時需再三思考!避免讓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!
在過往實務上,常遇到當事人有“訂金返還”糾紛,多半是遇到不良仲介利用賣家反悔,而從中將斡旋金沒收,或是在委售上出現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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