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了專任約賣房,臨時反悔會怎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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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1年7月30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已更新:2021年10月26日
因急需用錢,而委託仲介幫忙賣名下房產變現,並簽訂了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,委託期間為“三個月”。但在簽約完成後沒多久,遠房親戚突然有意買下自名下房子,解決燃眉之急。
如果不透過業者,私下直接將自名下房子售出給遠房親戚,會遇到什麼狀況?
首先我們先搞清楚什麼是專任約?跟一般約差在哪?
委託仲介賣房的委託銷售契約書分為下列兩種:
《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》
只委託一家房仲業者銷售,不可以再委託其他家業者處理賣房事宜,屋主也不可以私自交易。僅需面對單一業者窗口,方便省事,房仲也因為是獨家產品,更願意投入心力銷售。
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》
由多家房仲業者一起銷售、帶看房子,屋主也可以自行交易、尋找買家。
好處是曝光率高,屋主可自售,也有機會省下高額仲介費。
依照上述情境,可能會面臨以下狀況:
簽約的房仲業者可根據《民法》第549條:「當事人之一方,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」
若中途終止委任契約時,業者可以依此法條提出損害賠償責任。
如果私下交易,也屬違約情況,房仲業者可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:「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」要求屋主與買方支付最高6%的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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