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到裝潢瑕疵怎麼辦?遇到施工瑕疵怎麼辦?記得要先催告才能求償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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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工程承攬關係中,工作完成後是否存在瑕疵、責任如何分配,經常是爭訟的焦點。
本件法院判決提供了一個清楚的法律適用實例,說明 定作人主張工程或裝潢瑕疵時,必須遵循的程序與舉證責任。
一、裝潢瑕疵的法律見解
法院首先指出,依據《民法》第493條、第494條及第495條之規定,定作人若認為承攬人的工作有瑕疵,必須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,若承攬人於期限內未修補,定作人才可以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。最高法院亦有相同見解:
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,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,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,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,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,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,此觀民法第493條、第494條規定自明。
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疵,承攬人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之規定,本有修補瑕疵以獲取報酬之權利,不因其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人而加以剝奪,故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規定就工作瑕疵所受損害請求承攬人賠償,仍須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,苟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時,始得為之(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、96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
準此,定作人就工程瑕疵請求承攬人損害賠償,須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而未為給付後,定作人始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。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。
是以,就承攬人已完成之工作,定作人固得行使前揭瑕疵擔保請求權主張修補瑕疵、減少價金、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,惟定作人就其所指工作物有瑕疵、承攬人拒絕修補、修補之必要費用等有利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。
換言之,定作人並非只要指摘「工程有問題」即可,而是必須具體提出 瑕疵存在的證據、曾定期催告修補以及修補必要性,否則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。
二、本案爭點與法院認定
本案中,被告主張頂樓施工未依圖施作防水坡度,造成積水瑕疵,要求扣款 12 萬元。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:
關於點交爭議
原告在施工完成後,因被告更換門鎖而無法進入建物,遂透過 Line 傳訊要求被告三日內點交,並聲明若無回應,視為點交完成。
被告未對該訊息回覆,原告其後更透過律師寄存證信函並提起訴訟。法院因此認定,該時點工作物已完成交付並由被告占有使用。
瑕疵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
被告僅提出平面圖、頂樓照片等,未能證明工程確實存在施工瑕疵,更無法證明縱有瑕疵可歸責於原告。
即便假設存在瑕疵,依法律規定仍須 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,若承攬人怠於修補,方可請求損害賠償。但被告並無提出曾催告的證據。
因此,法院認為被告未能完成舉證,且未符合催告修補的法律要件,其主張的 12 萬元扣款請求無理由,判決駁回。
三、案例啟示
本案清楚展現了 工程瑕疵爭議的兩大重點:
程序性前提——定期催告修補
即使工程確有瑕疵,定作人若未履行「先催告修補」的程序,就直接請求賠償,將面臨敗訴風險。
舉證責任——由主張瑕疵的一方承擔
法院強調,誰主張誰舉證。定作人若指摘施工瑕疵,必須具體提出技術性證據(例如:專業鑑定報告),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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